一、俄对境内外国人的管理上的主要措施规定
《俄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规定了以下7项主要内容:1.邀请函、签证及办理入境手续;2.移民卡管理;3.注册(落地签)和集中登记;4.工作许可证制度;5.对变更居住地和工作地点的限制;6.对临时停留和劳动活动的监督;7.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
依照该法规定,"来俄邀请函"是向外国公民发放签证的依据,在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规定免签的情况下,是进入俄联邦境内的依据。"移民卡"是外国人在入境时填写的卡片,其中载有入境外国公民的有关资料,用于监督和管理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是指凭签证或根据免签规定入境,无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按照本法和其它联邦法律的规定,外国公民入境时应填写移民卡,并将该卡与本人身份证件一同向俄口岸边境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出示。外国公民出境时必须将移民卡交还给俄口岸边境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边检机关人员在移民卡上作外国公民出入境记录。
外国公民在俄联邦临时停留的期限由其签证有效期决定。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况外,根据免签规定来俄的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取得移民卡的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的期限自取得移民卡之日起不得超过90天。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在签证有效期或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未能获得停留延期或临时居留许可,必须在上述期限到期后离境。如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或居留的期限被缩短,该外国公民必须在3日内离开俄境。在俄非法滞留的外国公民将被登记、照相和进行必要的国家指纹登记,所取得的资料将存入中央数据库,本人也将被驱逐出境。延长或缩短普通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期限由联邦内务机关或辖区内务机关决定。
根据免签规定进入俄境内的外国公民,在遵照本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后,其临时停留期限可延长至合同有效期满,但自入境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此种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停留期限的延期由辖区内务机关决定,并在移民卡上加注。
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必须在抵达俄联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落地签)。入境外国公民办理注册应由本人或通过邀请单位向辖区内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外国公民注册时应出示带有俄边防检查机关入境记录的移民卡及护照。入境外国公民应在俄境内的本人停留地办理注册。若停留地发生改变,须在抵达新的停留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注册。与父母或其中一方一同进入俄联邦的不满18岁的子女,其注册手续与父母同时办理。
外国公民在俄停留期间如将入境证件丢失,则不予办理注册。在此情况下,根据本人提交的有关丢失证件的书面声明可获发临时证件。外国公民必须在取得临时证件后10天内离境。
外国公民入住旅馆及其它提供旅馆服务机构时,旅馆管理部门必须在外国公民入住当天将其入住日期和停留期限通知辖区内务机关,并在外国公民离馆当天通知离馆日期。
俄联邦政府建立中央数据库以便对在俄临时停留和居留(包括临时居留和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
辖区内务机关负责对在俄临时停留的外国劳动者进行登记,并将外国公民抵达及离开工作地点的情况通知联邦内务机关和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关。
联邦内务机关及辖区内务机关负责对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居留、临时停留及过境进行监督,联邦内务机关及辖区内务机关在其它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及其辖区机关和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配合下对外国劳动者的劳动活动进行监督。
根据各联邦主体国家执行权力机关的建议以及该联邦主体人口状况和安排外国公民的能力,俄联邦政府每年确定向外国公民发放临时居留许可的额度。外国公民可以在俄联邦政府规定的限额内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临时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可在俄联邦政府确定的限额以外获得临时居留许可:
1.在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出生,过去曾拥有苏联国籍,或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出生;2.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具有行为能力并具有俄联邦国籍;3.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无劳动能力并具有俄罗斯国籍;4.与俄联邦公民结婚,在俄拥有居所;5.在俄投资额达到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数额;6.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在俄境内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允许其临时居留的俄联邦主体境内随意改变自己的住址,也无权在该联邦主体境外选择住址。在俄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应每年到其居住地的辖区内务机关进行重新注册。在俄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从事劳动活动无需持有工作许可证。
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公民可凭合法理由申请获发居留证(即长期居留许可)。有关获得居留证的申请最晚应于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辖区内务机关提出。获得居留证之前外国公民须持临时居留许可在俄居住不少于1年。
向外国公民颁发的居留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外国公民的申请予以延期,每次延期5年,延期次数不限。
二、有关外国劳工政策的基本原则
在管理和使用外国劳动力方面该法明确以下基本原则:1.优先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原则;2.在全国范围内对引入外国劳动力进;于限额规定、总量控制的原则;3.据各联邦主体地区经济和行业支展状况、劳动力供需情况和安排使用外国劳动力能力情况引进个国劳动力的原则;4.使用外国劳动力中的行业限制原则和职位、工种限制原则;5.雇主必须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原则;6.雇主应在被批准的使用外国劳动力限额内接收使用外国劳动力的原则;7.外国公民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才有权从事劳动活动的原则。
俄本国不能提供或缺乏所需的劳动和服务是引进外国劳务的必要条件,充分保障俄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稳定及俄本国公民就业,是俄在考虑引进外国劳务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体现这一原则,俄《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作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对外国人从事劳动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
该法规定,各联邦主体每年根据劳动市场状况并在优先安排本国劳动力的原则基础上向俄联邦政府提出该联邦主体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建议和人数,俄联邦政府根据各联邦主体政府的建议并在考虑到有关联邦主体人口状况及安排外国公民能力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当年俄联邦引进外国劳动力的总人数限额及各联邦主体引进外国劳动力的人数。
"外国劳动者"是指在俄临时停留并按照制度规定从事劳动的外国公民。"外国公民的劳动活动"是指外国公民在俄联邦根据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所从事的工作。"雇主"是按照规定程序取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并根据其与外国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使用外国劳动者劳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工程(服务)委托人"是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并根据其与外国劳动者所签有关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使用外国劳动者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以个体经营者身份注册的外国公民。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向内务部门申请签发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邀请函之前,必须先获得内务移民部门颁发的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该许可应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作出有关的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发放。
雇主和工程(服务)委托人只有在取得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情况下才有权录用外国劳动者。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或与在俄外国劳动者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的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2.在外国劳务进入俄联邦之前使其了解劳动合同内容;3.为外国公民办理工作许可证;4.提交外国公民在俄联邦居住地办理登记所需的文件;5.为外国公民在俄期间的物质、医疗及住宿保障提供担保;6.与外国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期满后协助其离境。
如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被撤销或已经终止活动,外国劳动者有权在其工作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与其他持有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许可的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签订新合同。
外国公民不具有以下权利:
1)担任国家和地方公职;2)根据《俄联邦海商法典》的限制性规定,在挂有俄联邦国旗的船舶上任职;3)充任俄联邦军用船舶或其它非商用船舶以及国家或试验用航空器机组人员;4)担任民用航空器机长;5)进入与俄联邦国家安全有关的设施和机构工作,此类设施和机构的名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6)联邦法律限制外国公民从事的其它活动或担任的其它职务;7)外国公民在50%以上的股份或注册资本份额属俄联邦所有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办法由俄联邦政府规定。
如果外国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有关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原发证机关可根据雇主或工程(服务)委托人的申请撤销外国劳动者的工作许可证。违反本联邦法律的外国公民和有关接收和使用外国劳动者规定的雇主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外国公民有可能因此被行政遣返。
将外国公民行政遣返出境所需费用由被遣返的外国公民承担,如外国公民无法承担费用或者外国劳动者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录用工作,该费用则由邀请方承担。如无法确认邀请方,遣返费用将根据俄联邦政府的规定由联邦预算负担。
联邦外交机关将外国公民被行政遣返的情况通知该外国公民所属国驻俄外交及领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