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师教育学会(缩写为CQATE),经重庆市民政局,于2014年12月成立,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庆市教师教育学会属非营利性学术机构,根据章程规定,主要开展教师队伍人才培养与实践的理论研究;开展教师教育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发布教师教育信息;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展览,开展教师教育特色、品牌等成果评选评估活动;组织开展教师教育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发行教师教育有关书刊及资料;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重庆市教师教育学会章程
重庆市教师教育学会章程,于2014年11月7日第一次会员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教师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AssociationofTeacher'sEducation,缩写为CQATE)。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性教师教育学术性社会团体,由重庆市从事教师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师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繁荣社会主义教师教育科学,为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驻所在地设在: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学府锦园6-2-2。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教师队伍人才培养、培训与实践的理论研究;
2.开展教师教育方面的咨询服务活动,发布教师教育信息;
3.组织经验交流,举办展览,开展教师教育特色、品牌等成果评选评估活动;
4.组织开展教师教育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5.编辑、出版、发行教师教育有关书刊及资料;
6.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一)会员单位是指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教师教育院校和开展教师教育的服务机构,热心支持教师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教师教育管理、科研和服务机构的人员;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践活动;
(三)在教师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中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主动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通过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成员数额不超过理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在选举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选举前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选举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根据需要,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全部或部分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工资、工作补贴的发放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于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由理事会委托社会审计会计机构,分别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换届财务审计或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